2026 年 7 月 18 日下午,WAIC 2026 的"智法共生"论坛上,上海一口气发布了六项法律科技成果。

其中有两份,是直接写给律师看的。

一份叫《法律服务领域大模型部署应用指引》,由上海市司法局和上海市委网信办指导编制,是全国首部由主管部门指导、协会组织发布的法律服务领域大模型部署应用指引。它管的是"平台该怎么选、数据该怎么治理、风险怎么评估"。

另一份更贴律师,《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服务AI应用操作指引(2026)(试行)》,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起草,2026 年 7 月 7 日经上海律协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8 月正式发布,试行一年。它管的是"律师具体怎么用"。

同期发布的《世界人工智能法治蓝皮书(2026)》还给了个数字:2025 年中国涉人工智能司法案件总量超 18 万件,已检索到 183,474 起,其中民事纠纷占比超 87%,上海以 12909 件位居全国首位。

18 万件。律师群体已经不是"会不会被 AI 替代"的旁观者了,我们正在成为那 18 万件里的当事方,或者至少是被告席旁边那个需要自证的人。

这两份文件来得正是时候。

一、先把两份文件的边界分清楚

很多律师看到"指引"两个字就以为是一回事,其实这两份管的东西完全不同。

维度《法律服务领域大模型部署应用指引》《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服务AI应用操作指引(2026)》
性质主管部门指导编制律协专业委员会起草,协会发布
面向提供法律服务的大模型平台与机构使用 AI 的执业律师
回答的问题平台怎么选、数据怎么治理、风险怎么评律师具体怎么用、提示词怎么写、输出怎么复核
效力表述全国首部由主管部门指导、协会组织发布的同类指引明确写明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参考
时间2026 年 7 月 18 日发布2026 年 7 月 7 日表决通过,8 月发布,试行一年

左边那份是给供给侧的,回答"一个法律 AI 产品要上市,得满足什么条件"。它要求围绕模型选型、数据治理、安全评估、应用场景等关键环节设定规范,并且特别点名要防范"数字形式主义"——不要为了赶时髦上系统。

右边那份是给使用侧的,回答"我一个体面律师,具体该怎么干"。

我写之前专门确认了右边的效力边界,这一点特别重要:指引第四章附则第 4.1 条原文写着,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基于当前技术条件与业务实践起草,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本市律师执业参考"。

它不是规定,是参考。 知道这一点,你就不会把它当成可以直接援引的依据,也就不会在具体案件里被人质疑"你拿一份非强制性的东西当裁判尺度"。

二、辅助原则:责任一点都没转移

指引第 1.3.1 条,辅助原则。原话是:AI 工具仅作为律师工作的辅助工具,不应替代律师的独立专业判断。律师不应将 AI 输出内容直接等同于法律意见、裁判观点、监管结论或最终工作成果。律师应对 AI 辅助形成的法律意见、文件、分析结论及对外沟通内容承担最终专业判断责任。

这最后半句,是整份文件里最重的一句。

它明确堵死了一条退路:出了问题不能说"这是 AI 写的"。

很多人心里其实有一杆秤,觉得 AI 出的东西就是"机器的意见",我只是个敲键盘的。这条把杆秤拆了——签字的是你,责任就是你的,AI 只是那支笔。

《部署应用指引》那边的表述更硬:要求落实大模型"辅助型"定位,在应用界面显著位置设置风险提示。

两句话是一件事的两个方向。一边管住平台,让它别假装自己是律师;一边管住律师,别假装自己只是个输入框。

三、审慎原则:那条"留痕"最容易被跳过

指引第 1.3.3 条要求律师认识到 AI 生成内容可能存在事实、法律依据的错误,以及编造案例、错误援引法条、忽略例外情形等问题,对 AI 生成的内容须进行人工复核、验证。

这句话很多律师会点头,然后跳过。

因为在他们的体感里,复核是个"质量动作"——不严谨就没保证。但指引接着写了复核的具体内容,它把这件事从"质量"重新定义成了"责任"。

第 2.7 条列了七项复核内容:事实准确性、法律依据准确性、法律逻辑严谨性、风险识别完整性、建议可操作性、表达适当性、格式与用途匹配度。

《部署应用指引》那边还有一条更硬的:在关键执业环节,强制记录人工审核操作,确保执业过程可追溯、责任可认定。

关键词是后六个字:责任可认定。

我理解的潜台词是:以后客户问、或者真出了争议,你得能证明自己做过复核。而"证明"这件事需要留痕,留痕需要流程。

复核如果只发生在脑子里,就等于没发生。 因为三个月后你不会记得三个月前复核过哪几条;而一旦需要自证,你拿不出任何东西。

这条我认为是两份文件里对律师最有实操价值的一条,也是最容易掉地上的一条。留痕的成本非常低——一个表格,几列就够。但大多数人在开始阶段不会建,只有出事之后才会想起应该建。

四、保密原则:脱敏是准入之后的事

这是我认为最值得单独讲的一节。

指引第 1.3.2 条保密原则的原话有两段。前半段是义务:律师在使用 AI 工具前,应对客户身份、交易信息、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争议事实、核心证据等内容进行必要的脱敏。

后半段才是闸门:未经依法授权或安全评估,不应向公共AI平台上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敏感信息的文件。

而整份文件篇幅最大、写得最细的,是第 2.3 节"脱敏处理"——敏感信息识别列了八类,脱敏方法给了六种,脱敏效果检查给了三条。

结构上看,保密原则和第 2.3 节是在讲一件事。但它们讲的不是同一件事。

保密原则讲的是准入:这份材料能不能传到这个平台。条件是"依法授权或安全评估",这是一个关于授权和评估的判断。

第 2.3 节讲的是加工:在决定传之后,传什么内容、怎么处理成安全的样子。

我担心的就是这里。多数人读完文件,是按章节顺序往下读的——先看到 1.3.2 扫一眼,再一头扎进 2.3 节研究怎么脱敏。读完的感觉是:"哦,原来是先脱敏再上传。"

顺序反了。

脱敏解决的是"传什么",不解决"能不能传"。一份材料脱敏做到天衣无缝,上了公共平台,律师对它的控制也就到此为止了——这跟它长什么样没有关系。

举个具体的例子。一份股权代持协议,把公司名改成"A公司"、金额改成"5000万量级"、日期改成"某年某月",脱敏做得非常规范。可它是一份未生效的、涉及客户重大商业安排的独家文件,一旦进了某个公共平台的处理链路,这个事实本身就已经泄露了。

信息有时候不在内容里,在"这件事"里。

所以我给自己的顺序是:先判断这个平台能不能传(授权 / 评估 / 数据流向),再判断传什么内容(脱敏),最后定怎么证明我做过(留痕)。三步不能颠倒。

五、指引自己没覆盖的两块

文件是好的,但它是参考不是万能手册。有两块它没有正面回答,我得自己补。

第一块是适用范围。

这份指引的适用对象写得很清楚: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而我日常做的大部分是诉讼,是争议解决,是跟法院打交道。

一个经常要接的活是"这份合同有没有问题",一个是"这个案子我们该怎么打"。前者是顾问服务的典型场景,后者不是。

所以我不建议把这份指引当成一套可以直接套用的作业指导书,然后硬套到诉讼上。它的三条基本原则是通用的,但 2.3 节的脱敏清单和第三章那些提示词示例,都是围绕非诉场景写的。

该借的是原则,不是模板。

诉讼场景里最要紧的脱敏对象,和顾问场景完全不是一回事。诉讼里最敏感的是证据原件、证人信息、诉讼策略、谈判底线;顾问场景里最敏感的是交易结构、财务数据、技术方案。这两张清单不能互相套用。

第二块是提示词之外的判断。

指引第二章和第三章给了很扎实的提示词结构——身份设定、任务说明、背景信息、输入材料、分析维度、输出格式、限制条件,还给了四个反面示例:任务过于笼统、缺少背景、要求 AI 直接给出法律意见、缺少约束。

这部分我基本全盘认同。

但它教的是"怎么把话说清楚",没教"这件事该不该交给 AI"。

这两件事在实操中经常被混为一谈,于是出现那种我见过的情况:律师花两个小时精心打磨提示词,输出一份看起来非常专业的分析报告,然后直接发给客户。

提示词写得再漂亮,也改变不了一件事——这个判断该不该由人来做。

六、我把它变成四个动作

两份文件加起来信息量很大,但真要落到日常,能记住的就这几条。

动作一:给工具分三档。 按数据敏感度把常用 AI 工具分成三档——公开可查的(法条、判例检索、公开信息)、脱敏后可用的(已终结的案件材料、自有模板)、本地处理才行的(在办案件的证据原件、含个人信息的原始卷宗)。分完档之后,任何一次使用前,你只需要回答"这次属于哪一档"。

动作二:脱敏用六法,但先过准入门。 指引给的六种方法很实用——替换法、模糊法、概括法、删除法、结构保留法、标注法,我基本照着用。但用之前先问一句:这个平台过了准入门吗?没过的,脱敏做得再好也不要传。

指引第 2.3.4 条的三个检查问题也值得贴在桌面上:是否仍残留可识别敏感信息、是否仍存在通过上下文可反推敏感信息的内容、是否因过度脱敏导致关键事实缺失。

第三个问题最容易被忽略。 脱敏过头,材料失去法律分析价值,等于没脱敏。

动作三:复核留痕,一次不超过两分钟。 每次 AI 输出之后,记四样:任务是什么、复核了哪几项、发现了什么错、改了什么。发现不了问题就写"逐条比对无误",这也是有效记录。

关键是低门槛。两分钟的成本,抵的是将来争议里"你凭什么说复核过"的那个问号。

动作四:把"辅助型定位"写进交付物。 客户拿到你的成果时,里面应该能看到这是怎么来的。不是每份文件都要写个免责声明——内部备忘录不用,对外的正式法律意见可以在适当位置说明工作方法。

这一步做的是《部署应用指引》要求的"责任可认定":让整条链条上,从接案到交付,每一个用 AI 的环节都有据可查。

最后

我写这些,不是为了说这两份文件有多重要。

它们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一个姿势的转变。

过去两年律师讨论 AI,注意力都在"它能不能干"——能不能读卷宗、能不能写文书、能不能查法条。这个阶段已经过去了,因为答案是肯定的。

现在真正卡住的问题是另一个:它在法律服务里应该待在哪、到哪为止。

18 万件涉 AI 司法案件,不是律师不用 AI 的理由,恰恰是律师用 AI 之后必须知道边界的理由。

这两份文件把一部分边界写下来了,而且写得很克制——没有夸大,也没有回避"非强制"这个事实。这种克制本身就说明起草的人知道规范和实践之间的距离。

我自己的态度是:先把边界立起来,再往里走。 立不住的时候走得越快,摔得越狠。

具体的做法就三句话——先看能不能传,再看传什么,最后留个痕。

能守住这三句,AI 就是你手上不知疲倦的初级助理。守不住,它就是一颗你自己装上去的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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